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判 决 书 公 告
吴征涛、马春英、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焱泰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黄金绸诉被告吴征涛、张锐、马春英、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焱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征涛、张锐、马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金绸支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自2021-04-16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吴征涛、张锐、马春英所负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黄金绸的其余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5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吴征涛、张锐、马春英、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彭鹏 联系电话:83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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